国税函〔2004〕6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17-09-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80号

2004-05-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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