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财税〔2003〕238号

2017-09-12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2003年1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六),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商品名称

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

船舶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件

同上

8456-8460、8462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同上

851730-85175029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

铁道机车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

航空航天器

8454-8455

金属冶炼设备

8534

印刷电路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现行退税率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一、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5%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5%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5%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5%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5%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5%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5%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5%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5%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5%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5%

13%

 

二、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5%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5%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5%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5%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5%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5%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现行退税率(%)

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

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

13

纸、纸浆、纸板

2601-2612、2614-2622

13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貴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

51053929

13

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13

山羊板皮

25309020

13

稀土金属矿

03019210

5

鳗鱼苗

0506

5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

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未

2826900010

15

氟钽酸钾

29022000

15

7201

13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13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13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15

铝废碎料

81019700

13

钨废碎料

81102000

13

锑废废碎料

2510

13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13

天然石墨

2508

13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15

人造刚玉

28182000

28183000

15

氧化铝

附件四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28047090

黄磷、其他磷

8%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72021900

锰铁

8%

 

72022100、72022900

硅铁

8%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72024900

铬铁

8%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五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现行退税率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15%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13%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17%

5%

 

2519

轻重烧镁

17%、13%

5%

 

25309090

其他矿产品

13%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13%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13%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13%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17%、15%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17%、15%

5%

 

2849

碳化物

13%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17%、13%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13%

5%

 

附件六       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地区(公章)                                            年   月   日

序  号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商品代码

设备金额

合同签约时间

2003年底可完成合同金额

预计执行合同期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 2003-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销售货物的征税率 - 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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