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违规冲减销售额,未调增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3)153号、国税函(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国税函(2006)127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4条、第19条、《征管法》第35条、《征管法》第47条
服务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存根联发票发现折扣比例过大,销售额明显偏低,核实企业折扣业务是否真实,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企业是否能提供相关合同以证实折扣业务的真实发生。否则按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又据:国税函(2006)1279号,企业折扣销售是否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开红票,企业违反上述开票规定,在没有任何合同及手续情况下随意冲减收入,由此造成了少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