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业风险防范指南

2018-01-08
国税政策分类指引

医药制造行业常见涉税风险27项,其中,涉及增值税5项,涉及企业所得税15项,两税种同时涉及的7项。

一、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风险描述: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超过增值税抵扣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二条;《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材料领料单、盘点表、进销货合同、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等,对于新增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不动产抵扣规定分期抵扣。简易计税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作转出

风险描述: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并抵扣,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造成少缴纳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期末存货盘点表,对仓储、运输等环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三、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转出

风险描述: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并抵扣,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对应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造成少缴纳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领用部门、领料单、出库单,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发生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四、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将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并入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收入、往来及费用明细账,收取款项的性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视同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发生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未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的具体用途,应加强货物在机构之间的移送管理,对货物转移类别进行甄别,及时作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并计提销项税额。

、多列支会议费

风险描述:多列支会议费,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防范指南: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收款方要有相应经营资质、开票资格,发票金额与接受的会议服务相匹配,资金支付与实际发生业务相一致。

七、多列支广告宣传费

风险描述:税前列支不符合申报扣除条件的广告宣传费。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防范指南:在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重点关注广告服务商的经工商批准的资质证明,取得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合同,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和扣除限额符合税法规定,药品广告已实际支付。对于取得无资质广告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或取得未实际支付的广告费,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

风险描述:研发支出核算不准确,将生产领用的材料计入研发费;发生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全额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按规定只能加计80%),扩大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问题。在归集研究开发费相关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缺少研发项目立项书、项目预算、项目进行度情况说明和效用说明等情况,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发生应有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专利技术、研发活动、预算、研发人员明细、材料领用明细,研发设备折旧明细分摊方法、研发台账及提供的备案资料应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生产领用的材料不可计入研发费,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不能全额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

九、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奖励、代扣个税手续费等未及时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收到政府拨付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各项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未确认收入。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第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收到政府拨付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各项补贴经费、财政部门的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拆迁补偿费、地税部门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根据税法规定区分各项奖励资金、费用不同性质及用途,符合收入确定条件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将已经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时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提取的折旧进行摊销,未做纳税调整。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防范指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重点关注会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对于发生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可在税前扣除,预缴时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十一、长期挂账未实际支付的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未发生或已发生没有实际支付,已计提税前列支费用长期反映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上,多列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发生或已发生没有实际支付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十二、列支不属于本期的跨期费用

风险描述:列支费用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本期以外所发生费用在本期列支,多计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防范指南: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费用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将本期以外所发生费用在本期列支,多计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工资薪金未按税法规定扣除

风险描述:存在未按人事部门提供的员工名册和出勤表制作工资表据实发放,多记人员工资费用,多扣除成本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防范指南: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薪金支付对象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包括: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食堂、医务室、职工浴室、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支付工资时应按职工花名册、出勤表、劳动合同等据实发放,确保列支的工资真实、合理。

十四、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前一次性扣除

风险描述: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将应资本化的财务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造成当期多计费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防范指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关注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可将应资本化的财务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十五、视同销售未确认所得税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第二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明细账、货物出入库台账,出入库签收领用手续,如有将“货物、财产、劳务”改变用途,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均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未计入原值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防范指南:关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明细账,发生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记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避免记入当期费用一次性税前列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未按规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发生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不调整,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25号)第五条、第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等明细账,资产明细清单、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如不符合规定发生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十八、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不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未进行减免税备案、履行备案手续不符合税法规定或抵免设备不属于目录规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56号)

防范指南:关注按规定进行备案,购置资产的原始凭证、发票、相关合同或协议、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对资料中设备名称、型号、功能等是否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致。如果购置上述专用设备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九、未按规定时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风险描述: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时,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防范指南:关注财务报表、相关账簿及业务合同,核实费用、成本类科目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结合对外付汇银行回单确定发生对外支付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二十、利用税负差将利润转移到实际税负低的关联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集团财务统筹集团的成本和利润核算,利用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在盈利与亏损企业之间调剂,调整利润,推迟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实现。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防范指南:关注“营业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明细账,境内企业关联交易,如存在集团内各企业因优惠政策、盈利或亏损等实际税负差异,倾斜收入和利润,导致税收减少和调节税负的问题,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一、抵扣不符合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

风险描述:农产品收购业务与实际发生业务不完全一致,数量、单价不相符,多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购买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内容与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相对应,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防止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药品配送下属医院未确认应税收入

风险描述:设有内部职工医院的,将自产的药品配送给其职工医院,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当期应税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少确认应税所得。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药品入库单、出库单,区分药品来源,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配送其下属医院时,应确认应税收入。

二十三、新产品试运行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风险描述:新产品试生产期间,试运行形成的产品出售时,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未计提销项税额,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所得。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试生产过程中领用的材料、产成品出入库情况,收取款项情况,产生的收入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发出商品未按规定入账未缴或少缴税款

风险描述:对于代销、赊销业务,以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产品的,未按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以视同买断方式销售代销产品的,未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确认应税收入,延缓确认收入。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委托代销商品”、“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科目明细账及相关销售合同,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或虽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但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应确认收入,赊销商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以视同买断方式销售代销产品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十五、债务重组利得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风险描述: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只对相应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未将重组后的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明细账、债务重组合同,发生了重组业务,如果有重组利得,应在当期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借款给集团内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少缴纳税款

风险描述: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借用,计入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借方发生额,集团内关联单位之间借款明细、借款合同或协议,判断是否符合统借统还业务条件,如不符合应按照单笔业务合同或协议,核实金额,计算缴纳相关税金。

二十七、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少缴纳税款

风险描述:同类产品以明显低于公允价格出售给关联销售公司,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商品价格和销售收入,造成少计提销项税,少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防范指南:关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将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应关注销售关联企业同类产品以售价明显低于公允价格的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医药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摘自省局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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