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行业风险防范指南

2018-01-12

热电行业常见涉税风险18项,其中,涉及增值税风险4项,涉及企业所得税风险13项,两税同时涉及风险1项。

一、销售电力产品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但在实际核算时未按上述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存在未及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第一款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上网电量的计算截止时间,将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作为确认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福利部门、建筑承建单位使用电力、热力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描述:职工食堂、宿舍、活动中心等福利部门无偿使用自产的电力、热力,以及在筹建期或技术改造等建设期间,因为建筑承包单位使用购买或本厂生产的电力而形成的应收款项,存在未计算申报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根据福利部门、建筑承包单位用电、用热数量,结合本期销售电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未正确核算向居民供热部分的免税收入

风险描述:向居民个人供热,未按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比如按上年同期比例或预定比例来计算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在计算免税比例时,“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必须是实际收到的采暖费收入,包括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不能按照应收取的取暖费金额计算免税收入。同时注意要将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

四、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用于职工福利或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未转出

风险描述: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浴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属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准确转出。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相关出库单、服务合同内容,应正确计算分摊到食堂、宿舍、浴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服务的金额,转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运行收入未做纳税调增

风险描述:按照行业监管规定,为测试机组性能、并网安全性等,发电机组建成后需要进行试运行,存在试运行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按并网数量和并网电价计算出试运行收入,将试运行所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六、取得、使用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规定未做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收到环保补贴、稳岗就业补贴等政府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未确认当期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防范指南:收到环保补贴、稳岗就业补等政府补贴资金拨付文件内容,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收到当期确定为不征税收入,由上述补贴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在计提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要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不能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要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无法偿付的质保金未计收入

风险描述:在采购发电设备等过程中,合同中约定技术指标并设定质保金,考核不达标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的相应质保金和确实无法偿付的质保金,存在未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其他应付款-质保金”及相关合同内容,并结合工程等部门反馈的对方单位的信息,将考核不达标扣除的质保金、确实无法支付的质保金并入当年度收入总额,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筹建期间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投资者应按公司章程、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投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其对外借款相当于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公司章程、协议、审计报告中有关股东投资、增资信息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变动的信息,以及相关借款协议,将已经计入“财务费用”的对外借款相当于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相当于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的,形成的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应在折旧计提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结转估价入账的购货成本,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未作纳税调增,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结转估价入账的购货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未作纳税调增处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防范指南:在汇算清缴时,“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中已结转成本费用的货物估价购进原材料内容,如果存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以管理费形式向母公司支付费用在税前列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上级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其提取费用,本单位将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向母公司支付费用的形式,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未支付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奖金和补贴、预提的环境保护费、修理费、水资源费、库区维护费、库区基金等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实际支付,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当年的“应付工资”“预提费用”“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支付,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间债资比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2:1),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发生以上两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防范指南: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应可以判断相关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双方实际税负是否存在差异,债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如超出财税〔2008〕121号规定范畴,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税前列支下列费用,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风险:一是“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离退休管理费等支出;二是“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中列支支付给当地政府、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支出,如:修建道路、球场、学校等基础性设施的费用;三是“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四是“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等。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防范指南:将列支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离退休管理费、支付给当地政府、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支出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将此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会议费归集涉税风险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归集会议费、董事会务费,存在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的支出计入会议费。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八条

防范指南: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会议费支出,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专门借款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期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未按规定分期摊销,一次性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有关资产的建造或改建合同,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十六、非商品用粉煤灰及其相关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享受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不符合商品用粉煤灰规格的原灰、湿灰等收入混入商品用粉煤灰收入,或者商品用粉煤灰未单独核算,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第二条、第三条

防范指南:单独核算的符合条件的商品用粉煤灰收入,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原灰、湿灰等收入不得享受收入减记优惠。

十七、不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风险描述:闲置、出借以及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计算享受税收抵免优惠专用设备投资额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超5个纳税年度结转享受税收抵免优惠。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至五条

防范指南:购入专用设备的名称、规格、价税合计等信息应符合财税〔2008〕48号文件中《优惠目录》相关内容,内容相符或设备的技术规格高于目录规定的,可依规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否则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十八、销售粉煤灰、脱硫石膏等附属产品不计或少计收入

风险描述:将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副产品无偿赠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或者以附属产品收入直接抵减劳务支出,未计收入,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粉煤灰(渣)、脱硫石膏等附属产品应根据同类副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申报增值税。













第三章 热电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第一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第一条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第一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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