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品目比较多,因此涉及的减税、免税、不征税规定也相对比较多,今天的说税就为大家讲一讲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减 征
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二、免 征
(一)其他账簿印花税免征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二)个人销售住房印花税免征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37号)
(三)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免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四)企业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免征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五)公共租赁合同印花税免征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六)不满一角的印花税免征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七)权利凭证副本印花税免征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八)财产赠与政府等书据印花税免征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三、不 征 税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不征印花税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回购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二)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三)改制后原已贴花的应税行为不再征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