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13〕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企业资产 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4-0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13〕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资产损失日常核实情况工作表

2.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表

3.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统计表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后续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的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事项(含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资产损失申报与受理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含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外,各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负责申报。

第四条 县(市、区)国税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时,应即时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充齐全后受理。

 第三章 后续管理方法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分为资产损失日常核实管理和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管理。

第六条资产损失日常核实管理是指为加强风险控制,化解管理风险,对纳税人自行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的损失进行日常核实。如有过期后无法核实且金额较大(超过五万元或者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需要及时实地核实的损失,纳税人应在资产损失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15日内组织实地核实。

第七条 常核实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失申报方式是否准确,专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清单或专项申报资料与年度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损失申报扣除是否具有合理性、相关性等。日常核实方法包括通过损失与所得对比分析、损失金额纵向分析、损失资产公允价值分析,判断是否存有疑点,如有疑点应转入评估核查。

日常核实情况由核实小组填写《资产损失日常核实情况工作表》(见附件1)。

第八条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管理是指对纳税人专项申报以及日常核实中清单申报的疑点问题进行评估核查,包括政策适用性、证据效力及合法性、损失与征税收入相关性、资产损失数量金额合理性和资料完整性的评估核查等。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有关国税机关应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的通知(试行)》(冀国税函〔2012〕67号文)要求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及结束后,县(市、区)国税局应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抽取资产损失扣除数据与纳税人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未按规定报送资料而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第四章 评估核查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包括纳税人名称、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扣除年度、所属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在7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市局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标准选定评估对象并在8月15日前发布,分级组织评估核查。县(市、区)局对省、市局选定评估对象以外的纳税人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评估核查由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按以下标准分级组织实施:

企业年度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额2000(含)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组织评估核查;企业年度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额500(含)—2000万元的,由市局组织评估核查;企业年度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组织评估核查。扩权县(市)局评估核查比照市局标准执行。对列入环首都经济圈和沿海隆起带的县(市、区)所属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的评估核查由县(市、区)局组织实施。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金融企业,无论金额大小,其评估核查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其余金融企业的评估核查,无论金额大小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级国税机关对评估核查范围内金额较大或项目较多的资产损失,可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评估核查小组进行评估核查。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评估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3.资产损失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4.申报扣除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5.资产损失证据是否合法;

6.资产损失是否在申报扣除前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7.资产损失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计算;

8.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与申报扣除年度是否一致;

9.纳税人之间资产转让是否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

10.其他需要评估核查的内容。

第五章 评估核查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评估以案头资料审核分析为主。经评估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直接作出评估结论;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的,或者需要被评估对象补充、解释说明的,可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55号)附件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评估核查过程中,需对每户被评估企业情况填写《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表》(见附件2),详细写明核查情况,经评估小组和组织评估核查机关签署意见,逐级传递至县(区)、市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评估核查中发现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政策理解不准确、备查资料或申报资料不全又无法补充齐全导致税前扣除不符合政策规定,情节轻微并积极改正不需移交稽查处理的,应按照政策规定调减企业相应年度的税前扣除额,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减亏损额。

第十八条 经评估核查,发现纳税人资产损失申报数据不实,导致不交、少缴税款或增加亏损等情形,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评估结果的,由评估核查机关填制《纳税评估转办单》(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附件),附资产损失专项评估资料,移交稽查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由上级机关评估核查的,评估核查机关应将评估结果逐级传递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对被评估企业资产损失存在的问题改正或处理情况,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逐级反馈至组织评估核查税务机关。

第六章 评估核查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评估核查处理事项全部完成后,应及时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各级评估核查资料、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户归档,档案的保管要求与纳税申报资料保管年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评估核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评估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汇总填报《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总结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当年资产损失总体情况、评估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方法、调整所得及补缴税款、工作建议等,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 各级国税机关在评估核查工作中应加强对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中发现有关部门或机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提请有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惩戒。

二十三 上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日常核实与评估核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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