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冀国税发〔2014〕3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全面总结,是税务部门落实税收政策的全面检验,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体现了整个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高低。为此,总局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作为2014年度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而目前我省汇算清缴工作整体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存在,直接影响了全省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质效。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克服轻视所得税管理的错误思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强化税种管理,树立风险管理理念,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向管理要收入。各市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县(市、区)局要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要求配备专职所得税管理人员,下大力气抓好汇算清缴工作,为全省组织税收收入做出积极努力。
二、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一)强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工作。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是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主管国税机关要在3月底之前对所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预缴税款比例进行核查,对于预缴税款比例低于70%的纳税人,认真核查是否按季(月)度实际利润额预缴,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避免出现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人为延迟税款入库时间、占压国家税款的问题。
(二)善始善终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推行工作。为提高全省汇算清缴工作的整体水平,省局在全省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汇缴系统)作为规范汇缴管理,组织汇缴收入的重要手段。各市局一定要将推行汇缴系统作为当前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第一要务,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搞好系统内外的业务培训,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确保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能够熟练使用。要做好推行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处理推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全部使用汇缴管理系统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不走过场,使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严格考核,为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打下坚实基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前、事中、事后过程控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1.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确保汇算清缴考核达标。汇算清缴质量是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汇算清缴结束后40日内通过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向省局上报汇总数据,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纳税申报率不低于98%,数据差错率不超过2%。
2.建立汇缴工作专栏,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各市局要在3月底前依托税务门户网站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明确汇缴政策、流程、涉税事项办理、文书资源下载等内容,方便纳税人及时查询、办理汇算清缴。要结合本地纳税人实际选取重点对象,针对重点税源、汇总纳税、小型微利等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涉税风险,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培训效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汇缴调度,提高年度申报数据质量。各市局要加大汇缴申报质量的监控力度,对各征收单位的汇缴进度、数据质量、收入进度等情况定期监控通报,分析筛选下发风险疑点企业,指导基层开展针对性审核;要组织专家团队对申报的重大优惠和损失扣除事项,进行市、县两级集中会审。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纳税人征收方式、类型、规模等合理安排不同纳税人的年度申报时间,不能出现前松后紧、5月份集中申报问题,保证合理的审核时间;要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家团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六审”的相关要求,对重点税源、风险疑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全面提高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4、严格备案事项审核,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优惠、损失扣除等重大涉税事项的审核管理,按照权限在5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对应上报省局备案的事项,应于5月1日前完成上报工作;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权益,特别是对政策涉及面广的小型微利企业,要从政策宣传、贯彻部署、优化管理方式等方面落实到位。汇缴期间,省局将定期分单位通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户数、金额情况,对没有小型微利企业的县级国税机关视为未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5、狠抓管控重点,做好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事项和重点环节的后续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发电、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对长期不分配税款或分配税款不到位的跨省二级分支机构采取发函复核、税务检查等有效管理方式,防止我省税收利益流失。要开展以免税收入为重点的所得税优惠事项评估、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扣除为重点的资产损失专项评估和重组事项的专项评估工作,实现对重大事项的重点管控。要加强注销清算环节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探索制定《企业注销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
三、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问题。
我省国税机关管辖的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问题
1.事先备案管理。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预缴申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备案资料。下列减免税事项按事先备案管理: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3)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
(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工作。
3.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可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作为备案依据。
4.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中涉及营业执照的,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不再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中规定的“免税收入类”进行备案管理。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
1.为解决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填入附表一第16行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和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栏,;同时在在附表二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和附表三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填列。
2.金融企业发生的已在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1.财产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不调增申报表的“贷款损失准备”相应栏次。
3.对企业持有的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行“2.其他”。
4.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4.其他”。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局要认真总结,梳理汇算清缴的创新措施,汇总汇算清缴工作问题和建议,加强数据审核分析,逐级上报汇算清缴数据,形成汇算清缴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告。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税源和区域特点,选取重点的行业、区域或影响面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效应评价,评估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政策执行和纳税人遵从情况,形成“产品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评价报告。各市局要在2014年7月10日前,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各类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评价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