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

2017-04-14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现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不论所处区域,按3%确定。

(二)别墅(包括独栋、双拼或联排建筑)及商业门脸,不论所处区域,按25%确定。

(三)除(一)、(二)之外的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按20%确定。

(四)除(一)、(二)之外的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10%确定。

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结转时间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及时结转完工收入,不得滞后。各局应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结转时间的管理,凡已达到完工条件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管理

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管理,认真落实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的备案和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的确认工作。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备案表》(表样见附件),请各局在确认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的划分和土地成本等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备案表》

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分送: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1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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