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 支付方名称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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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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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代码 | (国税) |
| 付汇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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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
| 付汇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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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收款人 | 收款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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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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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银行 |
| 收汇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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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
|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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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名称 |
| 合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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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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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金额 |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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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支付项目 |
| 预计付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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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汇金额 |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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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 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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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 已缴纳营业税 |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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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增值税 |
| 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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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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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 |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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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征税 | □ | 不予征税 | □ | ||||
申请人 声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统一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样式,《申请表》要求填写付汇中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付汇中涉及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在《申请表》无法填写,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申请表》进行修改。新增加内容如下:
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